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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陕西省政法机关干警招录考试安排

来源: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办公室 2014-8-21 8:09:12

笔试

  (一)笔试内容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具体安排为:

  1.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4年9月20日

  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7:00申论

  2. 教育入学考试时间为:2014年9月21日

  上午9:00-11:30公安系统专科培养层次职位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教育入学考试;

  上午9:00-11:30法院系统专科培养层次职位,以及所有专升本、本科二学位培养层次职位民法学教育入学考试;

  上午9:00-12:00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层次职位

  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教育入学考试;

  下午14:00-17:00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层次职位

  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教育入学考试。

  各培养层次考试科目和时间安排详见附件2。

  3.统一使用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的考试大纲。《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详见本公告附件,教育入学考试大纲由教育部公布。

  4.笔试考场统一在西安设置。同一职位的考生原则上安排在同一考场。报考者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具体地点参加考试。监考人员依据报考者准考证、身份证和考场座次表,核验报考者身份,实施监考。

  (二)考生笔试时注意事项

  1.必须带齐准考证、身份证(与报名时使用的身份证一致)或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申论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报考人员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

  3.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等有关设备带至座位。

  4.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5.严禁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6.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遗失身份证的报考人员,需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持其他与报名时填报的法定身份证件类型不一致的证件均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三)成绩查询

  省考录办预计在2014年10月底统一公布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教育入学考试成绩、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考生可以登录陕西省政府门户网或陕西省公务员局网查询各科成绩。

  根据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考生《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答题信息须经专业机构甄别鉴定雷同试卷。在公布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的同时,公布雷同试卷甄别的处理结果。对雷同试卷甄别处理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在发布笔试成绩次日起3日内,由本人向省考录办当面提交对雷同试卷甄别处理结果的复核申请。

  考生对公共科目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发布笔试成绩次日起3日内,由本人向省人事考试中心当面提交复核阅卷结果的申请。公共科目笔试主观题采取网络阅卷、客观题机器阅卷,除缺考、违纪和0分情形之外,不受理考生复查原始试卷的申请。

  教育入学考试的阅卷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生对教育入学考试成绩有异议的按教育部规定办理。

  对以上复核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复核期间,不中止考录程序。省考录办对复核结果无误的考生,通过电话或短信告知结果;对复核后确属有误的,书面通知考生本人。凡属涉及面试资格的,将另行发布公告对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等情况予以变更确认。

  (四)笔试总成绩合成

  考生的笔试总成绩由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与教育入学考试成绩合成,其计算公式为:

 

  六、面试

  (一)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省考录办按职位,对笔试总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且考生人数不少于录用计划3倍的职位,以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录用计划数的3倍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对笔试总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考生人数少于录用计划3倍的职位,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人员全部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按职位排序未四舍五入的笔试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时,并列者同时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单科成绩为零者,不得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省考办将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公告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情况。

  (二)面试资格复审和人民警察职位体能测评

  1.面试资格复审。面试前,须进行面试资格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政治部按照公布的报考资格条件,负责组织对本系统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在规定时限内,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放弃或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以及被取消面试资格等形成的缺额,由资格复审单位在本职位笔试总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不超过录用计划总数5倍的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具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在面试资格复审时,必须提交有干部管理权限机关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

  2.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进行体能测评。

  本次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定向培养的人民警察职位,包括公安系统所有职位和法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面试资格复审合格后须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全省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74号)的规定执行。

  凡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面试。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人民警察职位体能测评后出现的缺额,等额递补一次。

  面试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工作安排另行公告。

  面试公告发布后,不再进行资格复审或体能测评人员递补。

  (三)组织面试

  面试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公告。

  面试结束后次日,将考生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上网公布。

  (四)综合成绩的计算

  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满分均为100分。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

  公布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时均保留小数点后2位。综合成绩保留2位小数后如出现并列,拟进入体检人员超过招录计划的,综合成绩顺延小数位确定综合成绩排序;综合成绩并列且顺延小数位后仍完全相同时,则先按烈士子女、退役士兵,再按笔试总成绩、公务员公共科目成绩的顺序,确定综合成绩排序。

  七、体检和考察

  法律硕士职位进入体检人数和计划招录人数的比例为2:1,其他职位进入体检人数和计划招录人数的比例为1:1。

  省考录办按照职位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招录职位面试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如下办法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对于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录用计划数的,有1人参加面试的,如考生面试成绩高于或等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成绩,则进入体检;有2人(含)以上参加面试的,先以综合成绩排序,除综合成绩最后一名外,该职位其他面试人员进入体检,如综合成绩最后一名考生面试成绩高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则进入体检。

  体检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政治部组织实施。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还须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体检前如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调整体检标准和项目,则按新规定执行。

  体检费按医院体检收费标准,由参加体检的考生缴纳。体检结论由体检组织单位及时告知体检考生。

  因考生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体检不超过两次。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视为考生放弃体检。

  体检公告另行发布。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

  考察工作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统一安排,按照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考察着重审核确认考察对象报名时提供的本人信息和相关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等;考察被考察对象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

  考察对象放弃考察资格时,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依综合成绩排序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1次,对体检合格者再行考察。考察中其他情形形成的缺额不予递补。

  对正在接受调查,或因报考资格条件有纠纷在30日内难以核实清楚的考察对象,终止录用程序。由此形成的缺额,不再进行人员递补。

  八、公示与录取

  对考察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考录办统一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取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其中,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公示名单,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确定。公示期间如发现考生有影响录用的问题,经查实后,取消录取或复试资格;30日内难以核实清楚的,终止录用程序,不再递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实不影响录取的,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确定为拟录取人员,并将拟录取人员数据库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有关规定发放录取通知书。其中,法律硕士职位的人员先参加招录院校的复试,由招录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报名时属于非全日制在校学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但在录取前入学的,须办理退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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